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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024年 再生铜税收相关政策一览
2024年7月12日      分享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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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199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2000年,国务院还发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整顿清理了一批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行为,规定先征后返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但各地方由于招商压力与考核指标,导致地方财政补贴招徕企业行为一直存在。


2001年4月1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8年12月9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011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其中对于销售自产货物(铜等产品)方面,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14年12月9日,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表示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但因地方反弹太大,半年后转为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


2015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对纳税人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等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的,退税比例为30%。


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注: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等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的,退税比例依然为30%)


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以下统称“783号文”),并于月6月6日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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