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期货交易所起草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期权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应当符合GB/T 8733-2016中383Y.3或者JIS H 2118:2006中AD12.1的规定,且符合以下规定: (1)铅含量不高于0.1%; (2)针孔度应当符合或者优于二级; (3)夹渣量应当满足K值≤0.2; (4)铸锭断口组织应致密,不应有熔渣及夹杂物。 2、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应当为锭。每锭重量为6KG±1KG。 3、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当附有质量证明书。 4、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5、铸造铝合金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一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6、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